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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东莞商标注册证书在什么情况下会失去效力?
  东莞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成功申请下来之后,商标局颁发给注册,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那么,如果面对这样一个内容齐全的《商标注册证》,确实是由商标局颁发,你会怀疑它的法律效力吗?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样的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毫无疑问与该商标的实际情况是一致的。然而,事实上情况并不一定这样!  有东莞商标注册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这个商标的所有人未必就是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  有商东莞标注册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这个商标未必就一定有效。  有东莞商标注册证,且已超出有效期的,这个商标未必就一定过期而无效。  出现上面这些情况的原因有: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商标变更、商标续展、补注册证并不要求将已经核发的注册证交回到商标局。以及商标撤销、商标注销、商标无效等等程序结束后,商标被撤销(无效)的,商标局也未要求将已核发的注册证交回到商标局等等其他原因。  仅仅东莞商标注册证不能真实表示商标权利的情况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举例。  一、商标经过核准转让的,商标局会下发核准转让证明,使用时需要将商标注册证和核准转让证明一起使用。  二、商标经过核准变更的,商标局会下发核准变更证明,使用时需要将商标注册证和核准变更证明一起使用。  三、商标经过核准续展的,商标局会下发核准续展证明,使用时需要将商标注册证和核准续展证明一起使用。  过了宽展期的商标,要看商标是否仍然有效,只能看是否有商标局下发的续展核准证明。没有续展核准证明且不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注册证是无效的商标注册证。  四、商标核准注销后,商标会无效。这种情况下,有很多在商标注销时,向商标局陈述,注册证已经遗失,无法交回。但实际上,商标注册证还在自己手里。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证无效。  五、商标注册证实际上没有遗失而以遗失要求补注册证的。原注册证无效。  六、商标注册证破损要求补注册证但是以其他理由没有将注册证交回到商标局的,原注册证无效。  七、商标被他人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得到商标局核准的。注册证无效。  八、商标被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的。注册证无效。  九、商标局主动撤销(无效)的商标,注册证无效。  十、商标核准注册下发注册证后,商标局又发注册证无效公告的,注册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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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东莞商标注册如何让你少花冤枉钱
  在亚马逊的运营中,根据为发布产品的必需、避免被渠道抽查检查和避免被跟卖等原因,注册一个本地商标简直成了每个商家的标配。  当然,就注册商标这件事来说,其自身是一件绝好的事情,美国也好欧盟也罢,东莞商标注册的本钱都不算高。  同时,一个注册了商标的商家和没有注册商标的商家,在运营的层面,在心思上是会有奇妙的不同的,没有注册商标的商家随意和投机的心思睬更多一些,感觉就像在摆地摊,随时能够收摊走人的,而注册了商标的商家,心态就比如自己从摆地摊到辛辛苦苦租下了一个门面,做了装修,投入更多,也会更用心一些。不同的心思天然也就影响着运营成果的大不同。  除了心思层面之外,对注册商标的商家的优点还在于,即使退一万步,自己不计划再做亚马逊不计划再做跨境电商了,假如你的商标名还说得过去,基本上还能够以一个不错的价格转让出去的,好的商标,乃至能够卖到十倍于注册本钱的价格。  注册商标用于运营尽管优点多多,但在注册的过程中会有不少坑是需求商家留意的。  有许多商家都能够在网上找到注册商标的全流程辅导,也能够容易的查到不同国家的商标注册费用。觉得有教程辅导,就以为自己注册得了。从表面上来看固然如此。但许多也由此而掉进了第一个坑里。  对于注册的全过程,提交商标名称仅仅是第一步,一个商标需求经过10个月左右的审阅和公示期才干有成果的,在这个过程中,任何第三方的贰言或许商标管理局审阅中断定的商标相似性等要素都会导致商标通不过,而一旦通不过,注册时的缴费是不交还的,这就意味着,假如自己提交的商标终究被驳回,商家面临的就是钱货两空。  之所以主张我们注册商标时找中介代理注册,就在于相对于大部分商家仅仅第一次注册商标,需求边学习边探索的下风,商标中介相对来说经历丰富,他们知道注册商标过程中的坑在哪里,他们也更了解怎么去应对和处理,这也就是你找中介注册商标时中介可能会通知你“这个商标经过的几率有80%”的原因。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有些付费,是交给经历和概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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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东莞商标转让应注意的5个问题
  在商标交易的过程中,转受让双方都要注意降低自己的风险。东莞商标转让的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要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核准。为了避免发生不被核准或转让纠纷等情况,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小编为你一一讲解!  为了盘活商标的价值,生活中常有商标转让买卖的例子,这充分发挥了商标无形资产的作用。特别是入驻电商平台的商家对商标转让的需求更大,商标转让比注册商标更节省时间成本,并且避免了因申请的商标存在被驳回的不确定性会影响入驻平台进展的风险。虽然通过转让来获取商标专用权省时高效,但比起申请注册一个新商标的费用贵得可多了。  在商标交易的过程中,转受让双方都要注意降低自己的风险。东莞商标转让的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要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核准。为了避免发生不被核准或转让纠纷等情况,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小编为你一一讲解!  一、未拿到商标证的商标是否可以转让?  已提交申请并拿到受理通知书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是可以申请转让的,不过,未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被驳回的风险,转让之后,风险就会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二、事前了解商标的法律状态  小编分别从商标的有效性、使用年限、许可情况、质押或冻结、重复转让的情况来分析。  1、东莞商标转让是否为有效商标  在物色到心仪商标想购买的时候,应先在商标局官网上查询该商标的法律状态是否有效,了解该商标是否存在、被撤销或被注销等情况。  2、查询确认商标的使用年限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对于转让处于续展期或者宽展期的商标,双方都要记得提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办理续展的义务。该商标若已经过了宽展期,那这转让是核准不下来的。  3、商标转让的许可情况  受让方要了解清楚转让方是否在商标转让之前有无许可给其他公司使用此商标。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也  就是商标被转让后,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依旧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从而对商标转让的受让人会产生不利影响。对于转让在先被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商标,转受让双方最好就此问题达成协议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4、商标是否被质押或冻结  转让之前,受让方需要重视商标转让是否已被质押或冻结。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查封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不得转让。  5、商标是否已被重复转让  为了骗取高额的商标转让费,有些不法分子通过重复商标转让的诈骗手段来忽悠急于获取商标证书的受让人。因此,受让人需要调查转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的真实性以及调查转让人是否为商标注册人,转让人名称与商标局官网上的申请人名义是否相符。  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办理转让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不应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否则,商标转让的申请不会被商标局核准。  四、转让双方的相关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1、转让双方提供有效的资料  如果双方都是公司,需要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以示公司是正常经营的。如果是转让双方或单方是个人的话,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企业注销或个人死亡,在注销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则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  2、商标的地址及企业名称未同步变更将导致商标转让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转让方的营业执照及地址有所变更,但未办理过商标变更手续的,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后,商标局会要求按期补正,若到期未补正或者不按照要求补正,将会对转让不予核准或者视为放弃。营业执照的信息需要与商标证的信息相一致,因此转让方的营业执照或地址有所变更的,应同时把商标注册证上的地址或企业名称办理变更手续,如未办理会导致商标转让申请被驳回。另外,转受让双方方盖章或签名需要与申请商标时的盖章或签名相符。  五、是否提交公证书?  在现在的商标转让实务中,商标局已不强制要求提交转让公证书。当审查员在审核转让时认为转让方的签字或者公章与申请时不符或存在疑点的其他情况,会下发补正通知书,要求递交公证书。商标转让最好是去公证处做商标转让声明书的公证,特别是因商标买卖而做的转让公证,公证可以证明转让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主体资格合格,有利于保障商标买方的合法权益,增强双方的信任程度。通过公证,可以促进公证当事人在商标转让时的诚实信用,防止欺诈、防止虚假转让的发生,尽可能避免损失,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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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东莞商标注册告诉你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提供保护的法律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呈现多样化的特征。  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案的颁布,意味着从国家法律的层次上明确将地理标志的保护纳入商标法的保护体系。后又颁布实施条例,以配合商标法的施行。  2001年3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后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为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原产地名称大多与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相同,但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不同。  两个行政机关依据不同的法律行使和扩大行政权力,必然造成权力的冲突、管理体制上的冲突和秩序的混乱,而且也不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也造成了国家管理资源的浪费。两个行政部门审批地理标志,所依法规不够完善,造成注册商标保护与原产地名称保护发生冲撞,所有人权利形成冲突,企业无所适从,同时给司法审判造成两难。  我国未建立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结果造成原产地名称被淡化,成为同类产品的普通名称或标志,许多原产地名称被注册为一般产品商标,从而剥夺了原产地其他生产者使用原产地名称的权利。而我国一些企业,也因缺乏法制意识而使用外国的原产地名称,从而发生国际间知识产权争端。如,1997年山东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因非法使用“香槟”商标而被查处。  实践证明,由商标主管部门统一注册管理地理标志,有利于协调地名和其他商业标记的关系,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防止职能交叉和机构重叠,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还可避免加重企业负担,而且证明商标现在也有国际注册和保护的渠道。商标局多年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商标档案。因此,国家行政部门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应多考虑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主动放弃一些行政权力,尽量不再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国家质检总局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责在于对原产地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监督。而且我国原产地产品众多,另外建立一套档案,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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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以企业名称申请商标时需要注意的要点
  1、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仍然要有显著性。企业名称并不要求有显著性。不少企业认为,其企业名称得到核准后,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也理所当然地得到核准注册。其实,企业名称和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企业名称得到核准,并不意味着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可以顺理成章地核准注册。因为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和普通商标一样,也要有显著性。  2、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注册企业名称要求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不能有相同的在先企业名称,而商标注册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都不能有相同和近似的在先商标。因此,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先要查询在全国有无在先权利的存在。  3、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要和申请人名义对应。原则上讲,企业应当以自己的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可以用企业名称的全称、简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以及名称的汉语拼音等,但不应当用和自己企业名称无关的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不能和企业名义存在实质上的差别,如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可以申请注册中石化公司、中国石化公司等,但是不能申请注册中石油或中国石油公司等。  4、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在转让时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一般的商标权利人可以随意转让自己的商标。但是由于受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要和申请人名义对应条件的限制,其商标权利人不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企业名称和商标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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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从法律层面来说哪几种商标可以转让的
  从法律层面来说哪几种商标可以转让的  首先,从大的方面来看,商标的状态分为三大状态:申请中、已注册和已无效。这三种状态的商标从法律层面来讲都是可以转让的,具体原因和需规避的风险请听我细细道来。  第一种情况:申请中的商标,即还未拿到注册证的商标。这种商标最大的弊端是权利不稳定,不能确保商标100%能注册成功,若遭遇驳回、异议,均有可能导致其无效。所以在购买时,要在购买合同中进行条款约定,若不成功卖家给予赔偿。另外,购买这类商标可与卖家进行适当压价,争取性价比最大化。  第二种情况:已注册的商标。即注册成功后的商标。这类商标仍然存在诸多因素导致其无效的风险:  如:撤三、无效宣告、撤销注册等情况被无效。因此,购买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卖家进行协议约定,若最终导致商标无效,需进行赔偿退款,将购买风险降至最低。  另:转让、变更、许可的商标存在所有权人/使用发生变更的风险。若遇到这种情况,需确认最终商标所有权人到底是谁及许可中是否有约束条款,避免遭遇一标多卖或限制转让的风险。再:质押、冻结的商标存在权利风险,如需购买处于这些状态的商标需待质押完结或冻结解除方可出手。最后:续展中的商标,若想购买,可待商标续展成功后再进行,或在购买协议中进行条款约定,譬如续展不成功需进行赔偿或退款,将风险降至最低。  第三种情况:已无效的商标。估计大家会有疑问,为什么无效的商标还可转让,这里的无效商标不是指已丧失商标权的商标,而是指经过商标“无效宣告/撤三/撤销注册/驳回等流程后,商标被判无效,但商标所有人不认可并递交相关资料至法院进行行政诉讼,最后成功获权的商标。这类商标是可以转让的,但一定要卖家出具相关行政诉讼材料及判决结果,确认商标有效性后再行购买。当然,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也可以在转让协议中写上相关条款。  除了以上情况外,还需注意两点,避免购买的商标无法使用。第一:购买前进行近似查询,确保同一申请人下的近似商标一并转让或注销,以免遭遇不必要的权益漏洞。第二,进行共有商标查询,若这个商标的权利是多个申请人拥有,需有相关材料证明其他所有人已同意转让,否则这个商标权也不真正属于你,后续或惹上诸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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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东莞注册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一)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在于商标是否是新创的,是否具有个性。具有个性的、新创的商标无疑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应有显著特征,以便于区别要从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诸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过于简单的图形、线条、或过于复杂的图案、普通数字,一般的日常生活用语或广告宣传用语,商品的通用名称,商品的包装、装潢、容器等一般被认为不具有显著特征。例如,以一条弧线为标志申请注册在第3类、第9类、第18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的化妆品等商品上,就被以缺乏显著性,不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由不予核准注册;而另一例以松柏、花草、太阳、仙鹤、流水、山石为背景图案,以“松鹤迎春”为名称的组合商标要求注册在某日用品上,同样未被核准注册,其理由则是因“松鹤迎春”为民间约定俗成的吉祥用语,常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上,图案作为装饰性图案也常使用在日常生活用品上,该商标无论从文字、图形均不具有显著特征,不具备识别作用。  要求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目的在于使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商品的来源,有的商标即使其构成要素缺乏显著特征,但由于商标的长期使用已具备了识别作用,同样可以取得注册,应予以保护,例如,将三角、半圆这样一些再简单不过的图形与某一特定商品相联系并反复使用,使其具备了识别作用,同样应当给予保护。再如,用于运动服装、运动鞋上的驰誉世界的“NIKE”商标,其信笔一挥的图案,单从构成要素上看,简单的几无识别性可言,但也就是这再简单不过的一笔却具有了最为强烈的识别作用。所以商标的显著特征更要从商标是否已实际使用,是否已形成了与某一商品的特定联系的角度去判断、认定。  (二)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  混同是指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两种情形。一般来讲,前述的独创性商标是不会与他人的商标混同的,而暗示性商标、描述性商标,尤其是借义商标往往会与他人的商标相混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的,不能获准注册,而径行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则会构成侵权。  商标相同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完全一样或商标名称读音完全相同。商标相同消费者就难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近似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名称读音基本相同。虽然存在着差别,但差别并不明显,足以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例如,有人将“姓啥啥”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冰激凌、冰棍上,就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已注册的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冰制品上的“娃哈哈”商标近似。“姓啥啥”与“娃哈哈”两商标虽然文字不同读音不同,但字形极为相似。“姓啥啥”只是将“娃哈哈”的每一个字稍作改动,刻意将其“姓啥啥”与“娃哈哈”靠拢,利用消费者对娃哈哈商标的信任,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导致误购。商标近似主要表现为“形”(外观)、“音”(读音)、“意”(意思)近似的三种情况,通过比较两个商标,如果其“形”、“音”、“意”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即为近似商标。  无论是商标相同还是近似都须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所以除了判断商标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还需判断它们使用的商品是否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如果使用的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即使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并不影响其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所谓同一种商品,是指商品的性能、用途、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等相近的商品。  判断是否为同一种商品不难,但判断是否为类似商品比较复杂。因为除了要综合考虑商品的生产制造部门、原材料、质量、用途,甚至销售部门是否一致,还需从消费心理方面考察。而且对不同的商标也可能掌握不同的尺度。对于在消费者中间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只  要可能产生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那么也会将单从商品学的角度看并不类似的商品判定为类似商品。例如,某企业以与卡尔斯伯格有限公司在第32类啤酒上注册的“嘉士伯”完全相同的标识申请注册在第30类的糕点和燕麦片上。就被判定为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而予以驳回申请,可见类似商品具有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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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共有商标变更申请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共有商标代表人或者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名义/地址申请;在申请变更时,申请书首页申请人一栏只须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变更前名义、地址也应填写代表人的变更前名称地址,其他成员的变更前、后名称填写在附页中。商标共有人中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名称发生变更,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时应附送发生变更的成员各自所属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二)共有商标在办理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或变更代理人时,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书申请人一栏只须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但代表人应取得其他共有成员的同意,并提交全体成员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三)共有商标变更代表人的,应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  (四)申请书首页申请人一栏填写变更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变更前名义、地址也应填写变更前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变更前、后其他成员的名称填写在附页中。  (五)商标通过变更其共有性质不会发生变化,原共有商标仍为共有商标,共有人仍为原来的成员,共有人成员数目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发生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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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如何认定东莞商标相同或相似
  1.就商标图样的主体考察  商标图样通常不是单一的,往往由多个成分组成,但从总体上可分为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就其主要部分考察。那么,如何判断商标的主要部分与次要部分呢?可供参考的因素有:a.量的多少,往往是主要部分占据商标图案的大部分,次要部分占据少数;b.面积的多少,通常主要部分占据商标图案面积为多,次要部分占据面积较少;c.意义,即看商标图案的主要意义是什么,凡表达商标图案主要意义部分,通常为该商标的主要部分,而表达商标图案次要意义部分,通常为次要部分;d.是否明显突出,一般说来,商标的主要部分通常置于商标的中心或最能引起人们注意的部位,较明显突出,而次要部分通常置于商标图案的边缘。  2.隔离观察  隔离观察是指在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将欲比较的两个商标隔离,使消费者凭借对某一商标的主观印象去判断另一商标与之是否相同或者相似。隔离观察的理由是,消费者往往是凭借其对某一商标的主观印象去挑选商品或者服务的,这种主观印象是大致的而不是精确的,是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前就形成的。没有理由要求消费者怀揣着某一商标标志到市场做仔细对比后再购买其需要的商品。同时,这种主观印象是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前就形成的,故隔离观察还要做到异时异地,在不同场合观察比较。  3.通体观察  通体观察是指在比较两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就商标的全部内容做观察,而不能局限于商标的一部分。有时候,两个商标的某个部分可能相同或者相似,但从整体上看两者却存在着较大差异,这时就不能认定两者相同或者相似。同样,两个商标的某个部分可能不相同或不相似,但如果从整体上看普通消费者能够得出两者相同或相似的判断,就应认定两者相同或者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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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在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必须注意的要点
  一、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前,警惕风险商标以次充好  不少人在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都会忽略一个十分重要的细节,就是该商标之前是否存在被许可使用、抵押、被转让,以及是否被别人申请异议、撤销等问题。如果有以上情况,购买后将会陷入无休止的争议当中,其中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可想而知。因此,大家看到好听好记的商标先别忙着出手,签订协议前先用商标查询工具核查一下该商标的状态是否有效。  二、非法转让,小心与你签协议的是“黑心”卖家  目前,我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只是赋予了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申请予以核准的权力,并没有同时规定其不当核准行为的责任。这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利用法律漏洞伪造商标持有人的印章、假冒商标持有人签名,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转让给自己或同伙,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骗取“合法”外衣。如果遭到起诉,他们就逃之夭夭,根本不在法庭上露面,法庭也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材料。一旦这样的情况发生,买家不但损失了钱财,更消耗宝贵的时间以致错过商机。因此,签订购买协议前,一定核实卖家的真实身份,或者找一家靠谱、专业的代理机构把关。  三、缺乏诚信,临时变卦索要高额转让费  即时签订了正规商标转让协议,不少缺乏诚信的卖家依然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转让或狮子大开口,目的只为索要高额转让费。最后,买家往往觉得诉讼麻烦,耗时耗力,还要支付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支出,不得不忍气吞声接受这些黑心卖家的要求,向其支付一笔额外的费用后将原本就已经谈妥的商标转让给自己。  四、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权益漏洞后患无穷  在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还需警惕有些卖家故意将与转让商标相似的同类商标隐瞒起来,没有一并转让。这样的行为不仅犯法,更重要的是直接损害了买家的正当利益。这样的案例很多,如果不具备专业的能力,很容易上当受骗。笔者建议大家,如果有购买商标的需求,务必请专业的人士进行风险分析和代为购买,同时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相应的权利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如果是委托代理机构购买,也可以要求跟卖家签订《独占许可协议》,这样既完全保障了东莞商标注册的正当使用权,无后顾之忧;又能即买即用,可谓一举两得,相当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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